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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冠及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和内设机构等。
二、刻制公章应经公安机关审批。
三、申请刻制公章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合法成立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有效授权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
五、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一枚。
六、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七、党政机关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钢印的规格、样式参照本指南规定。 套印印章或印模、钢印只能分别制作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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