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变质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二、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技改事业单位介绍信。
三、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四、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五、刻制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六、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集团公章,应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公司介绍信。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办理。企业有权刻制人力资源、保卫等内设部门公章,刻制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境外机构公章,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七、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八、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九、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十、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职业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格的相关材料。
十一、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报纸(刊期)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十二、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十三、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建委小区办出具的介绍信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十四、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十五、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十六、刻制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营业者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职业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十七、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十八、其它公章刻制,按照基本规定中第三条办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实际办理备案为准。